戶籍因疫情影響無法回國遭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如何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到民眾來電反應,因疫情影響無法返臺而遭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能繼續適用?

  地方稅務局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需符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及面積限制等要件,並於開徵40日(110年為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又適用該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自次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民眾110年因戶籍遷出,不符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自111年期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110年地價稅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所以只要在111年9月22日以前,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一於該地設立戶籍、無出租營業,並重新提出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經地方稅務局核准,則111年可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對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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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0-03-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