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掛他車牌照或牌照借給他車懸掛,都會被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之牌照如有轉賣或移用,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會被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的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不論是使用他車牌照或牌照借給他車使用,兩者皆會受罰,舉例來說,沈先生名下有A、B兩車,兩車每年使用牌照稅均為7120元,若沈先生將A車牌照懸掛於B車使用公共道路,如經查獲,A車因牌照借給B車使用,需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罰鍰,即14,240元。B車因懸掛A車牌照,也要處應納稅額2倍罰鍰,也就是說,沈先生因移用牌照而需繳納28,480元罰鍰。

  稅務局籲請民眾,為避免類似情形發生,千萬不要將車輛牌照借給其他車輛使用,也不要將其他車輛牌照懸掛在自己車上,以免遭受處罰。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3-0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