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廠商赴德國參展可向德國稅務機構申請退還參展期間之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增訂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而購買特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得本互惠原則申請退稅,該條文並經行政院核定自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依前開條文第3項規定,發布「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依該實施辦法規定,各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於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間,在我國境內參展或參與臨時商務活動時,向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營業稅達新臺幣2,500元者,即可依上開規定於100年1月1日至6月30日間向我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稅。其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之外商參展退稅專區查詢。
該局指出,上開條文自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後,目前德國已正式將我國列入互惠名單內,故我國廠商自99年7月1日起,赴德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參加國際會議、招商說明會等情形,於當地所發生之加值型營業稅,可向德國稅務機構依該國之相關規定申請退稅,減輕營運成本負擔,提升國際競爭力。德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至我國參加展覽或出差、考察、參加國際會議、招商說明會等情形,可依上開條文規定,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參展期間在我國境內支付之加值型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赴德國參展或出差、考察、參加國際會議、招商說明會等,欲退還德國當地之加值型營業稅者,係向德國之稅務機構提出申請,並非向本國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營業人如需了解向德國稅務機構申請退稅之相關資訊者,可至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http://cweb.trade.gov.tw)之貿易推廣網頁查詢。
(聯絡人: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