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免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向某便當店訂購便當並取得收據,但該收據沒有貼上印花稅票,店家是否逃漏印花稅?

  該局說明,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按金額千分之四繳納印花稅,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免繳納印花稅。故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如水電行、便當店、花店等,其所書立載有品名、數量及價款之收據,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免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旅行業收取團費所書立代收轉付收據、計程車所開立之收據等;銀行保險業及信託投資業,經營非專屬本業部份之銷售收入,所開立具有營業發票性質之收據;依法登記之報章雜誌社,銷售其本事業之報紙或出版品所開立之收據;以上各項憑證雖屬銀錢收據,但因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依法免繳納印花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