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准重購退稅之新購地有5年管制,不得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幾起行政救濟案件,皆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新購地原設籍人於5年內全數將戶籍遷出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而遭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該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除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外,尚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戶籍在其地上建物,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倘民眾尚有疑義,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10-02-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