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申請條件,報您知!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陳先生來電詢問:我的房子已經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需要另外申請自用住宅用地嗎?條件有哪些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座落基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二者適用條件及申請期限均不相同。提醒民眾注意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的條件。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條件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三、土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211.75坪)。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地價稅除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外,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110年9月22日)前,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當年度就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服務電話 總局:332-6181轉2362-2368 2372-2377

中壢分局:451-5111轉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轉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轉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轉102-107

更新日期:110-02-18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