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出再遷回,需重新申請才能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戶籍因故遷出,事後雖再遷回原址,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符合規定經核准後,才能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必須符合無出租、無營業、且有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戶籍設籍於該址;所以,倘若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因故將戶籍遷出未保留其中一人設籍,就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

  該局特別呼籲,如果您是屬於上面這種情況,戶籍遷出已再遷回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盡快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更新日期:110-0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