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向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詢問,房屋已拆除,為何仍會收到房屋稅繳款書?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拆除時,不論房子是否有建物所有權狀,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註銷房屋稅籍,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民眾若無法提出何時拆除之具體證明,只能以申報日當月份開始停止課徵房屋稅,或是有些民眾拆除後忘了申請,在房屋稅開徵時收到稅單,才急急忙忙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拆除後,務必要記得申報註銷房屋稅籍,既可確保權益,還能節省荷包。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12至2420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302至315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2至207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至207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02至208

更新日期:110-02-02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