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原適用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之截止收件日至110年1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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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30日內申報,如訂定契約之日為109年12月31日,適用109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之截止收件日為110年1月29日,如果110年1月30日才申報,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110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舉例來說,A筆土地109年1月公告現值為3,000/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現值為5,000/平方公尺;今吳小姐欲將A地出售並於109年12月31日訂定契約書,則該申報移轉現值應如何審認呢? 倘若吳小姐於30日內(即110年1月29日止)申報,其申報移轉現值以3,000/平方公尺為準;如延至110年1月30日申報,則以5,000/平方公尺為準。

 

更新日期:110-02-01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