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未辦過戶,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仍會由原車主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將車輛出售他人,因未到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仍收到稅務局寄來的使用牌照稅或罰鍰繳款書,困擾不已。

  稅務局說明,車輛出售給他人,應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如未辦理過戶登記,仍以原車主名義開徵使用牌照稅,且日後如有因違規所產生的罰鍰也會以原車主為裁罰對象,增加不必要的困擾。該局提醒車主,車輛買賣,務必辦理過戶登記,才能保障自身權益,避免日後的補稅及處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2-0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