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使用牌照稅,申請至1月底,逾期申請者,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本(110)年4月份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欲委託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納稅者,請於本年1月底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期)開始適用。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將於4月1日開徵,納稅人除可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不含郵局)或便利商店繳納,亦可申請長期約定轉帳繳納稅款,只要在4月底前存入足夠稅款,就不用擔心因延遲繳稅而需繳滯納金。該處特別提醒今年即要適用轉帳繳納稅款者,需在1月31日以前申請才能適用,超過這個期限,除營業用車輛可於本年度10月份開徵時適用外,其他車輛則需等到明年度才能適用。民眾若有任何疑義,歡迎利用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28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