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您節省荷包!申報契稅後請依繳納期限繳稅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新北市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申報契稅,但未依限繳納應納稅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的次日起,每逾2日按滯納的稅款加徵1%滯納金,並不因已如期申報,而免予加徵滯納金。

該處提醒民眾應注意掌握繳納期間,避免荷包失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收到應納稅額10,000元之契稅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0年1月31日,但遲至同年2月19日繳納時,因1月31日恰好是假日,限繳日順延至2月1日,2月2、3日繳納稅款無須加徵滯納金,惟自2月4日起算滯納金,故總共逾期17日,所以須加徵10,000元×1%×(17天÷2)=800元的滯納金。

該處說明,倘於規定繳納契稅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事由,致不能如期繳納的話,應於原因消滅後10日內,聲明事由並經查明屬實,免予加徵滯納金。

該處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留心契稅繳納期間,如未收到稅單,請儘速洽稅捐稽徵機關補單並如期繳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資料詳洽:房屋稅科科長 陳世榮 電話:(02)89528510

稿人:房屋稅科股長 黃碧鈺   電話:(02)8952851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130

更新日期:110-01-28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