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並不代表使用牌照稅已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龍井區的吳先生來電詢問,他名下有一台車輛每年都有依規定辦理定期檢驗,為什麼還收到補發的使用牌照稅繳款書?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目前不管有無繳納使用牌照稅皆能辦理定期檢驗,但常有民眾辦理定期檢驗後以為使用牌照稅已經繳清,待收到使用牌照稅的補發繳款書才發現忘記繳納。

  該局進一步提醒,車主如於年底前未依規定繳納該年度使用牌照稅,次年度起車輛行駛公共道路遭查獲,即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1倍以下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10-0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