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仍需重新提出申請方能適用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林小姐來電詢問,原繼承母親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是否能繼續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

  稅務局指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辦竣繼承登記後,即使使用情形沒有改變,但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如該土地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新所有權人仍需重新提出申請,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後方能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與一般用地累進稅率10‰至55‰相較,相差最少4倍,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如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依土地稅法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提出申請。

  民眾對地價稅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362~2368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107

更新日期:110-01-2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