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不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被徵收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若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欲適用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須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原臺中縣21區土地仍在原區公所申辦,原臺中市8區土地於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計測量工程科申請。如經證明確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即可憑該證明文件免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