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放營業相關物品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按房屋使用用途分別適用不同稅率,分為自住住家用(1.2%)、非自住住家用(1.5%)、非住家非營業用(2%)、私人醫院、診所、自由職業事務所及營業用(3%)。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依規定,於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1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