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移轉後必須重新提出申請地價稅才能享受優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常有民眾誤解,認為前手自用住宅用地經移轉過戶後,如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以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而未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提出申請,導致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時,才發現已超過規定之申請期限,喪失當年度享受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權利。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自用住宅用地經所有權移轉後,不論原因是繼承、贈與或買賣等,如新所有權人作自用住宅使用,必須在規定期限內重新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10-01-12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