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民眾持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移轉契約書,詢問是否應繳納印花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依印花稅法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此其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如您對印花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473、2476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5、5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10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8

更新日期:110-01-13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