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空置未使用仍應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部分屬投資性質的房屋,在出租不易的情況下,常有空置未使用的情形,惟即使房屋空置未使用,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該房屋仍應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空置之房屋,其使用執照用途記載如為住家使用者,即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5%)課徵房屋稅;若記載為供非住家使用者,一律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惟日後如實際改作住家使用且符合財政部所頒訂之自住房屋規定,仍可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改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儘早在每月15日以前申請變更,符合規定者,當月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若在16日以後才申請,就要從下一個月才能適用新稅率。

  民眾如對房屋稅課稅仍有任何問題,可以洽詢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110-01-1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