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贈與無土增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適用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其將贈與一筆土地給子女,可否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稅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超過3公畝或7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依一般稅率徵收之。

  該處進一步說明,因為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僅限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贈與移轉並非出售移轉,故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民眾仍有其他疑問,可撥打該處服務電話0800-726-969洽詢。

更新日期:110-01-12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