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如因繼承而移轉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免予追繳原退稅款!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來電詢問,父親曾經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稅務局告知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因繼承而移轉是不是也要追繳退還款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因繼承而移轉時,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可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繼承人繼承土地後如有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仍應向繼承人追繳原退稅款。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03)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128

更新日期:110-01-11

發佈單位: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