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與身心障礙者戶籍不同,會被取消免稅資格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的蔡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台車供身心障礙者兒子使用且已經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今年因為工作關係遷移戶籍,為什麼就被取消免稅資格?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規定,如果身心障礙者因為身心障礙狀況而沒有駕駛執照,可以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籍二親等內親屬的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蔡先生遷移戶籍後與兒子已不同戶籍,不符上述同戶籍規定,即從戶籍遷出日取消免稅資格。

  該局進一步提醒,車輛被取消免稅後會自取消日起補徵使用牌照稅,為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多加注意。

  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按1轉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說明。

更新日期:110-01-06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