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請於使用前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民眾來電詢問,身障者無駕照並已向區公所辦妥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是否仍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才能享有免稅之優惠?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自108年起身心障礙者所有且供本人使用之車輛,經相關資料產出符合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後,由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將核定情形通知該身心障礙者,免再由其提出申請,每人以1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可由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後自申請日開始免稅,每人亦以1輛為限。因此,身障者如無駕照,雖已辦妥身障者專用停車證,仍應依規定於「使用前」向車籍管轄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後始能從申請日開始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其免徵金額以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262英制馬力(HP)或265.9公制馬力(PS)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仍需繳納使用牌照稅;另車輛如移轉管轄者,仍應重新辦理免徵手續,攸關身障者權益,請多加注意。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10-01-04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