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低收入戶 補助加房屋稅減免超幸福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本市低收入戶補助對象標準,只要設籍本市(需實際居住者),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新臺幣14,596元、不動產全家合併計算不超過新臺幣356萬元、動產部份含有價證券股票、基金、投資等及存款本息全家人口平均每年每人不超過新臺幣75,000元,可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低收入戶證明,經審核通過後,即享有生活、醫療及教育等相關補助。

  該局進一步說明,低收入戶除了可獲得相關社會福利補助外,依房屋稅條例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其自有房屋且確實作住家使用,亦可申請免徵房屋稅,免徵期間為低收入戶證明書所載期間。另該證明書如經重新核定低收入戶資格且房屋曾經申請減免有案,本局將依社會局通報低收入戶核准列冊資料辦理續免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免再重新提出申請;但低收入戶身分如經主管機關註銷失效後,再重新申請經核准者,仍應檢附低收入戶證明書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房屋稅減免。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3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