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的增建房屋,可依房屋稅籍資料之面積或層數,按實際使用情形計算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用地比例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如地上建物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部分,該部分可依「房屋稅籍資料」或「建物測量成果圖」之面積或層數計算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用地比例。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地上建物部分供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供非自用住宅使用,其出售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面積,應依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分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及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如果有未載於建物所有權狀之增建房屋,依照以往規定,其增建樓層部分仍需檢附「建物測量成果圖」,才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無形中增加納稅人之成本負擔;因此,為節省納稅人往返地政機關申請文件之時間與費用,財政部已於109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800117831號令)增列以「房屋稅籍資料」所載面積或層數,依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大大減少民眾的不便。

  另屬同一樓層房屋或平房增建部分,依該樓層或平房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其屬增建樓層部分,合併計入該增建房屋所有人持有之層數,依各層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占土地面積比例計算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用地比例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