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得選擇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款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其立法意旨是為了配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如果夫妻間相互贈與的土地屬農業用地,且同時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立法原意,並非須優先適用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夫妻雙方共同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由當事人選擇適用條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受贈人於再移轉該地給第三人,需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是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2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