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欲移轉所有三層樓透天房屋,因出售前一年一樓僅一小部分作營業使用,其餘面積均供自用住宅使用,在房地訂約出售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可以部分面積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出售土地150平方公尺,地上房屋120平方公尺,其1樓10平方公尺作營業使用,其餘房屋面積110平方公尺均供作自用住宅使用,如供自用住宅使用與非自用住宅使用部分能明確劃分者,則在申報移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就可依房屋實際使用比例計算所占土地面積,即12.5平方公尺(150x10/120)及137.5(150x110/120)平方公尺分別按一般用地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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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29
發佈單位:新竹縣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