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慈善機構出租房屋不得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龍井區陳小姐詢問,私立慈善機構將其閒置房屋出租,其出租收益全部用在辦理救濟事業,出租的部分為何不能免徵房屋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經主管機關證明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用之房屋,免徵房屋稅,其免稅範圍係以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為限。惟若將其房屋出租,其出租收益雖全部用於辦理救濟事業,惟非屬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房屋,無免徵房屋稅之適用。

  民眾如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z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