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報廢車輛無需補稅但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車輛報廢後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並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無需補繳使用牌照稅,但應由交通管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係就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之交通工具所為之規定,而上開交通工具經補稅及申請恢復使用等程序後,即可行駛於公共道路,因此,如有違規使用則應補稅換照及處罰。而報廢車輛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0條規定,不得再申請登記檢驗領照使用,其性質與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不同,並無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之適用。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更新日期:109-12-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