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或有使用情形變更應於期限內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新建或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者,應於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稽徵機關主動申報。否則,如因遲延或未申報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稅外,尚須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對於新建房屋大都知道應依規定申報,但對於增建或使用情形變更,例如於屋頂、陽台、防火巷或房屋前後加蓋,或住家房屋變更為營業使用等情形往往容易忽略申報,該局提醒民眾,有上開情形應在房屋建造完成之日或變更使用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避免因為疏忽發生漏稅情事,除補稅外還需遭受裁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2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