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法拍屋逾期申報契稅,小心被加徵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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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民眾向法院購買法拍屋,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逾期申報將加徵怠報金。

該處說明,依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民眾向法院標購法拍屋也是買賣的一種,拍定人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辦理過戶。買賣契稅之核算,係以申報時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按6%稅率核算課徵,但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如標購價格低於標準價格時,則按較低之實際標購價格核算課徵契稅。

該處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為維護自身權益,請民眾注意掌握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更新日期:109-12-21

發佈單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