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仍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因「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非取回請求權人原有的財產應向土地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出具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申報;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若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才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的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的土地公告現值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移轉現值時,可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配偶相互贈與土地規定,申請不課徴土地增值稅。而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認定,是以應給付差額的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的現值為原地價。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2-1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