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診所向病人收取自費項目等費用,應課徵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該局說明:印花稅屬憑證稅,若公私立醫療機構收取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即自費項目,如掛號費、假牙裝置費、植牙費等),因屬銀錢收據之性質,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時,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此外,倘該醫療機構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所出具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貼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應稅憑證很多,為避免貼花不方便或因漏銷花、銷花不合規定而受處罰,可申請印花稅「彙總」繳納。經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印花稅者,於開立收據時,應加蓋彙總繳納戳記,並於每單月15日以前,彙總計算應納印花稅額納稅申報。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8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