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優惠原因消失,納稅義務人須主動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於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田賦之原因、事實消滅時,需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若有漏繳稅款之情形,依稅法核課期間規定,最多可追補5年稅款。

 有關地價稅特別稅率適用範圍,包含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減免地價稅用地則包括寺廟用地、學校用地、騎樓用地、私設巷道…等。實務上補徵案例多集中於自用住宅用地及工業用地,自用住宅補徵原因,多為戶籍遷出無其他合於規定之設籍人或變更為營業使用等,工業用地則為註銷工廠登記證或其用途變更未符合主管機關核定之範圍等。

 該局特別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因一時疏忽造成自身權益受損而不自知。如有任何關於地價稅的疑難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洽詢。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800-726969、岡山分局電話:0800-005506、旗山分局電話:0800-76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