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基準日,並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不論持有土地期間是否1年,須繳納全年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買賣、贈與、交換、分割……等成立的法律行為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不問契約訂定日期,只要在8月31日前辦妥土地登記過戶,取得所有權狀的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常見買賣雙方私下約定按月比例負擔地價稅,是屬私權行為,地價稅繳款書上的納稅義務人與應納稅額均不受影響。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1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