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契約書可分別訂立,以節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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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印花稅法規定,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每件憑證按新臺幣12元繳納印花稅,承攬契據每件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如同一契約書中兼具買賣及承攬性質即為概括性承攬合約,依規定應按較高之稅率或稅額,課徵印花稅。

因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在訂立兼具2種性質之契約可選擇分別訂立,可節省印花稅,例如,某公司訂立契約購買機器設備1,000萬元及安裝維護作業費100萬元,契約金額總計1,100萬元,此契約屬概括性承攬合約,應按契約總金額1‰繳納印花稅,稅額為11,000元;如分開訂立機器設備「買賣合約」1,000萬元及安裝維護作業「承攬合約」100萬元,則可分別依該合約性質,計算印花稅12元及1,000元,即可省下9,988元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4、71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陳明君

連絡電話:(02)24331888分機715

更新日期:109-12-0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