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
至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用,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問題,請多加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714、715,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新聞稿連絡人:陳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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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12-08
發佈單位: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