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僅得申請查調財產、所得資料,不得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債權人經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可否查調債務人的房屋稅籍證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的規定,應對納稅義務人的財產、所得及納稅等資料,保守秘密;不過若債權人已取得民事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就可以向稅捐單位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但不包括房屋之房屋稅籍證明。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9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