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自109年7月1日起,增訂超高房屋加價上限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已於今(109)年6月2日召開3年1次的不動產評價委員會,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除房屋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未調整及部分地段率微幅調降外,並對房屋樓層超高加價增訂最高限度的規定。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3年重行評定1次,臺中市依規定於今年辦理重行評定作業,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考量目前社會整體經濟狀況,除決議房屋標準單價、耐用年數及折舊率不予調整外,地段率亦僅調整位於重劃區的新編道路及既有道路延伸路段,基於其商業活動尚未發達,地段率調整為100%,其餘地段則維持原地段率。另自109年7月1日起,新建、增建、改建之房屋樓層高度超過12尺,其挑高空間無法使用或僅係供採光、景光使用,考量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有限,房屋標準單價超高加價最高計算至12公尺。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今年重行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的相關訊息,可至該局網站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相關規範專區查詢。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2-07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