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應確實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商品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該局指出最近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公司申報巨額商品盤損。查核時通知其提示相關資料皆未補附,遭剔除補稅。
依據98.9.14修正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符合上述規定,應注意申請期限之規定,並依首揭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適用提列商品盤損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