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將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如車輛已改變用途、轉讓或免稅條件變更,致不符免稅要件,將自不符免稅要件之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身心障礙者如持有車輛,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會主動核准免稅;身心障礙未領有駕照者,可申請配偶、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或法院選定同戶籍監護人或輔助人之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免徵以1輛、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已核准免稅車輛,若免稅條件變更或喪失,例如:身心障礙資格遭註銷、車主與身心障礙者非設籍同戶、親屬關係消滅、車輛改變用途等,將自不符免稅要件日起恢復課稅。

  該局提醒,上述註銷免稅車輛,嗣後如符合免稅要件,仍須申請始得免徵使用牌照稅,經核准者自申請日起享有免稅優惠。如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更新日期:109-12-01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