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村里社區發展協會登記使用,房屋稅應如何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因此,當房屋供社區發展協會登記使用,應依規定按實際使用情形且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村里社區發展協會常因無適當場所,而僅以理事長或會長之住處作為登記及連絡通信地址,該房屋並未提供聚會場所使用,實際聚會場所另在他處,該登記處所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9-11-3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