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地方建設發展,當縣內各公所施政計畫經費不足,向縣府申請補助時,縣府會考量案情及財政狀況,以縣統籌款酌予補助。惟過去曾有公所獲准補助後遲未辦理發包或工程完成驗收決算後拖延數年始申請核銷,不僅影響地方建設進度,也影響縣府相關帳務之處理控管。
鑒於可分配之縣統籌款金額有限,為督促獲得補助之公所盡快執行發包作業及完成工程,縣府加強對縣統籌款補助之計畫進行列管,要求於核定日起3個月內辦理發包,並於1年內完成請款,除有特殊情形報經縣府同意請款程序可再延長保留1年外,逾期未辦理發包或請款將逕予註銷補助。
本次調整,希望可促成加速地方發展,阻止消極拖延者佔用補助額度就能讓積極投入建設的公所得到更多補助,地方繁榮之後也能帶動屏東縣整體進步,達到安居樂業的施政目標。
更新日期:109-11-24
發佈單位:屏東縣政府財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