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於逾檢註銷牌照處分前死亡,所有車輛逾檢註銷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其違章罰鍰如何論處?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對於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另車輛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逕行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遭查獲,如監理機關對原車主註銷牌照之處分與送達程序屬適法,則應按前規定予以處罰。但如車輛所有人於監理機關逾檢註銷牌照處分之前死亡,經查明監理機關逾檢註銷牌照之處分未屬適法,則所有車輛逾檢註銷後,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應無上開使用牌照稅法處罰2倍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