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無法以「稅額核定通知書」繳納稅捐,仍應以「地價稅繳款書」據以繳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沙鹿區郭先生來電詢問:他有一筆公同共有土地,最近收到地方稅務局寄送的地價稅稅額核定通知書,可否持向金融機構繳納地價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同共有土地地價稅繳款書依規定送達公同共有管理人,由管理人持繳款書繳納地價稅,其他共有人則寄送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共有人稅額核定內容及繳款書受送達人等資訊。郭先生不能逕行以「稅額核定通知書」持向金融機構繳納,而應由公同共有管理人持「繳款書」繳納地價稅。

  因公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倘管理人未於繳納期限繳清地價稅,則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帶繳納責任。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之規定,自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該局建議收到稅額核定通知書之納稅義務人,主動提醒公同共有財產管理人或繳款書受送達人依限繳納應納稅捐,以免因欠稅而被移送執行。如繳款書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無繳納意願者,有意願繳納稅捐之其他公同共有人,可持稅額核定通知書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補發繳款書繳納或逕洽收受繳款書之公同共有人協議繳納稅捐,以維權益。

  如有地方稅相關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轉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109-11-25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