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未辦竣繼承登記,土地移轉時僅能以房屋的應繼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繼承人繼承土地及房屋,土地已辦竣繼承登記,但地上建物未辦理繼承時,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只能依土地所有權人繼承房屋的應繼分面積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土地部分如已辦竣繼承登記,其申報土地買賣移轉現值即應受理,而房屋雖未辦繼承登記,實際上為各繼承人公同共有;但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仍得以土地所有權人得繼承房屋的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舉例來說,A君繼承土地全部,地上房屋應繼分為2分之1,A君出售土地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比例為房屋應繼分2分之1,也就是土地的2分之1面積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1-23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