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土地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得減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規定地價的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依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20%至40%。但經重劃的土地,得自土地漲價總數額內減除負擔的土地重劃費用,且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規定減除土地重劃費用時,應出具地政機關發給的土地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予地方稅稽徵機關,於申報移轉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內減除;前述減徵土地增值稅的土地,以66年2月2日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後移轉且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的土地為限。另該局提醒民眾注意,如果土地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移轉時則不適用上述土地增值稅減徵規定。

  民眾如有任何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109-11-20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