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購屋後若作自住使用,往往忽略申報房屋使用情形,一旦收到房屋稅單時,才發現房屋稅非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而多繳了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購買房屋後實際作為住家使用,非供營業或出租者,可於移轉房屋申報契稅時一併填寫「契稅申報書附聯」申報房屋使用情形為住家,以節省房屋稅。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109-11-18
發佈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