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已繳納印花稅不得退還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20/11/17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訂立不動產移轉契約,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或契稅時即應貼繳印花稅,該契約在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者,其已繳納之印花稅,既非「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不得申請退還。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訂立移轉契約時,要事先考慮清楚,以免移轉不成,卻多負擔一筆印花稅。民眾如尚有疑問,可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也可利用該局免費電話0800-47-6969詢問。 更新日期:109-11-17 發佈單位: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