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當心受罰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許多車主抱怨因車輛逾期未定期檢驗被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而遭處補稅及罰鍰。
本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被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本局進一步表示, 所謂使用公共道路,除動態的行駛公共道路外,也包含靜態停放路邊停車格、公共街道、巷弄路旁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等。
本局提醒車主,如果車輛短時間不使用,可先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報停前一日,日後要恢復使用只要至監理機關申請復駛即可;而牌照被註銷的車輛應重新驗車領牌後再使用,已報停、繳銷或逾檢註銷車輛切勿使用公共道路,以免遭查獲被補稅處罰,造成荷包失血。如欲了解車輛牌照是否被註銷可上監理服務網-汽機車-牌照吊銷(扣)項下查詢,網址https://www.mvdis.gov.tw 。
如有疑問,請撥打(03)9325101轉140-148或0800-396969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109-11-17

發佈單位:宜蘭縣政府財政稅務局